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天津律师离婚代理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09
7、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协助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防范企业风险。在办理的各项法律业务中,高律师团队以专业的精神、敬业的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全心全意地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争取较大的合法利益。收费合理、方式灵活多样。
赵律师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一、 代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以专业的知识构成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着称,长期代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各类案件,经验非常丰富。 同时代理大量天津高级人民劳动争议案件,本所中有3名律师为市内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我们对专业知识的把握和运用,堪称首屈一指。 我所本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条,诚信,专业,是我们永恒不变的座右铭。 为老百姓代理价格优惠!
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转按揭二手房屋纠纷。
—转手按揭房,贷款如何偿?
案情:2008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2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童某","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2010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23万元售予吴某。2010年 6月起,刘某连续3个月停止支付贷款。争议焦点:1、刘某是否根本违约? 2、能否解除合同?
答:本案刘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3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3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怠见予以采纳。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二、二套房买卖政策
(一)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1、贷款买过一套房的,商业贷款已结清再买算首套,贷款未结清的算二套房;
2、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房,一套结清一套未结清,再贷款买房则为二套房以上;
3、夫妻婚前双方名下都有未结清的贷款(一方商业贷款,另一方公积金贷款),婚后再买房称为二套房以上。
(二)买二套房的要求:
1、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2、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
3、是已利用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三)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1、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肯定比首套房比例高,通常首套房低可以做到20%,利率上浮在10%-20%;
2、而对于购买二套自住房的家庭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二套房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二套房贷款流程
二套房屋贷款本质上与第一套贷款类似,差别只是贷款成数及贷款利率;其流程与第一套房贷是一样的,大致分为:
1、交易双方签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
2、购房人准备资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3、买卖双方到银行指定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4、银行审批;
5、房屋过户,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6、签订贷款合同;
7、办理抵押登记;
8、等待放款;
9、还本付息后解除抵押。
个人简介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老百姓消费的一些新型领域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比如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律师服务等,而这些领域近几年纠纷频生。
葛律师称,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定义比较模糊,没有明确保护的范围。
葛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家长状告某辅导班的案子,在该案中,家长本来在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区为孩子选了辅导班并预付了8000元。但上了几次课后,该教育机构就将办学点搬到了十几公里之外的其他区。家长向法院起诉,但终该案并未以消费纠纷处理。
葛律师认为,像这样的教育性服务行为应该属于消费纠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完善:消费者的定义应扩大
葛律师建议,应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就是消费者。
应明确将房地产业、医师、会计师、律师、银行和保险公司、教育培训纠纷等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为了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平和增进消费者福利。所以它的覆盖范围应该更大。
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途径,但这些途径却难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第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很难实现。
第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没有强制力。
第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行政机关没有对消费纠纷行政裁决的权力,也只能通过调解解决。
第四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是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与经营者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额的诉讼成本与繁冗的诉讼程序令消费者也是望而却步。
不足二:5种维权途径“不实用”
完善:成立小额索赔法庭
葛律师建议,在诉讼方面,首先是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成本、方便消费者诉讼,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
针对大部分消费纠纷诉讼面广、标的金额小的实际情况。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可以实现一审终审、独任审判等特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诉讼标的较大、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的消费纠纷案件,可以对普通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变更。
比如,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法院暂不预收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时,再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这样能够实现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达到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
不足三:公益诉讼难上加难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
如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等。
个人维权面临着成本高、程序复杂、时间长等困难。
完善:让公益性团体有诉权
葛律师建议,建立团体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团体诉讼制度是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公益性团体,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制度。
团体诉讼原告胜诉判决,团体各成员可以引用。团体取得受害消费者受让的请求权,诉讼结束后将所得到的赔偿,扣除相关的费用后,交付给让与请求权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