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事土地纠纷 李沧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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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民事土地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02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调解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案件不予受理规定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关系存续期间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财产的归属而言,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双方解除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法定方式。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规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的方式出让,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国家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先后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其中以提高商品房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政策的变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比较大。对于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民事审判庭观点: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伤害赔偿的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