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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东莞化妆品申报备案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0-10-30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2)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3)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4)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供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5)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上海化妆品进口手续工作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吗?
回答:不可以
申请企业即国外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大陆需要指定一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承担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责任。
进口化妆品分类:特殊类和非特殊类。特殊类是指宣称育发,防晒,祛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这些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经常有人问,抗皱和美白的是不是特殊类?回答是:抗皱和美白的产品属于普通类产品。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五)备案后检查
辽宁省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品备案后,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项目、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境内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备案后检查完成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