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事债务纠纷起诉书 崂山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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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民事债务纠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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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民事案件立案时携带的材料
1、立案一般有原告本人亲自去立案,携带原告本人的原件,起诉状、证据3份,多名被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一份起诉状和证据。注意,如果非原告本人立案,则需原告的委托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后,缴纳诉讼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立案工作结束,可以等待电话通知开庭时间。目前,民事诉讼立案工作相对并不复杂,只要您按照上面准备材料,一般都会受理。
保险人代位请求赔偿法律规定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中华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二是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第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不允许;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第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第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总之,第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
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第三人的。这里所说损害第三人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与复议法律规定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徇私舞,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三款:“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1、善意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民法意义上的“善意”,通常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认为其行为合法,或者认为相对方具有合法、行为合法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取得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对于善意的理解,《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构成善意应该同时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受让人无重大过失。
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真实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出主张的真实人不能受让人恶意的,则推定其为善意。
2、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及重大过失的认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受让人存在非善意。包括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被司法或行政限制、主体登记错误,这些都记载或反映在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成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重要依据。另外,受让人明知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构成当然恶意。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受让人以有偿取得为前提,即合理价格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于合理价格,《解释》规定了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善意取得受让时间的判断
《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该不动产的,由于不动产以登记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标志,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因此受让时间的界定,不动产以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易以动产交付之时。
关于船舶、和机动车等动产,《解释》进行了拓宽,以交付给受让人而不是登记为受让之时。
民事纠纷是什么?
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着作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