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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专业遗嘱见证律师电话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0-28
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上是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将遗产给胎儿继承的,但由于胎儿并不具备行政行为能力,所以在没有出生之前,是无法进行相关情况认定的,并且如果出生后死亡的,其遗产也是无法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实际来进行合法的继承和处理。
一、自书遗嘱可以变更公证遗嘱吗?
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的遗嘱法律效力高。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还必须以公证的形式,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效力。
对此,《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2条亦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自书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自书遗嘱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但如果已经进行了公证遗嘱的,那么如果自己遗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的,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在法律效力上,公证遗嘱无疑是高的,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部门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