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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主要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上海刑事辩护,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主要是检察机关起诉时提交法院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上海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上海刑事辩护、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上海刑事辩护
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证据不足辩护:"孤证"不能定案。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控辩证据相不一致,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上海有效刑事辩护律师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刑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刑事辩护词通常由序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言:主要包括:标题,如“(某某案)刑事辩护词”;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出庭辩护的依据和责任,如“受谁委托担任某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辩护”“受某某组织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等;陈述本案的辩护观点,如“认为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该部分是刑事辩护词的中心。结合本案的证据和法律,按照刑事辩护词的基本要求书写。正文书写应当符合格式和规范。
刑事辩护制度:程序主体性理论的生成与发展基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把人自身作为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而非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强调其具有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该理论为被追诉者享有辩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说明。首先,它强调被追诉人也是有尊严的个体,其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正如康德所认为的人性里有天生的尊严,每个人是独立的,任何人都无权把别人当作达到主观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总是把自己当作目的。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
刑事辩护程序:程序性辩护极广、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之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方的辩护对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行为、现象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职权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方法的这种改变,所预示的积极意义十分重要,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上海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要把管辖权审查放在首位。上海刑事辩护
我国2012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刑事诉讼可以通过和解实现对被告人量刑的适度减轻,相对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节程序,辩护律师可以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刑事和解不仅仅适用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案由。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因为并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而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仍然可适用刑事和解。只要是因民间纠纷而产生的案件,并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一般都可适用刑事和解。上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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