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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找律师咨询怎么收费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0-27
法律顾问有哪些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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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的情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而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当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即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其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有互相协助对方,以使合同顺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指示义务,指给予对方以方便履行的提示义务;接受义务,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不应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
本案要旨: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但合同中关于处分违法建筑占有利益的约定,特别是对免租期限的合意,系出租人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对自身的处分,在确定给付占有使用费的起止期限时仍应参照适用。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反从中受益,善意合同相对人也不应由此而承担超过其预期的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人请求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
本案要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因违约造成租赁物毁损,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但出租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即出租人的赔偿范围受到合同法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的规制。
院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不能仅由人单独承担被主张人亦需就其抗辩提供证据,应对此需综合认定
裁判要旨
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事实的;主张人对于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对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故对于得利被主张人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主张人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主张人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应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本案系经一审释明由民间借贷之诉变更而来不当得利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