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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7
概述
CE的适用范围 – 欧盟成员国名单
目前15个成员国
德国,英国,法国, 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 利时,葡萄牙,瑞典,奥地利,芬兰,丹麦,爱尔 兰,卢森堡
2004年增加6个成员国 – 波兰,匈牙利, 捷克, 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
以后再增加6个成员国 –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 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
如下国家虽非欧盟但仍需要CE 标志: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共4 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 其它3 个成员国。冰岛,列支敦斯登,挪威.
半欧盟国家︰土耳其。因宗教等原因不被欧盟接受,但是其决心要加入欧盟组织,所以把CE 列为 进入土耳其的强制性要求。
4/
协调标准 HS Harmonised Standards
? 符合新方法指令,每项指令有对应的协
调 标 准 目 录 , 在 欧 盟 公 报 (official
journal O.J.)上公布
? 与协调标准冲突的国家标准必须撤销
? 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途径—符合协调标
准是推断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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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E认证的基本流程
? 确认相应的欧盟指令(Directive)及相应的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s)
? 比较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确认采取符合性措施(即合格评定模式的选用,8个模式)
? 确认独立的合格评定机构(Notified Body 公告机构)参与是必须的
? 产品检验(检验产品的符合性,基于协调标准进行测试或者其他形式)
?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指定公告机构检查或者做自我评估
? 起草并签署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
? 产品上加贴CE标志(CE marking)
? 跟踪指令和标准的发展
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选取合适的模式后完成符合性评估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 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 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 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