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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0-26
撞死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肇事罪
需要以下几个判定条件都满足才可以: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指挥、作业,或者行驶等。例如,公路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技能、工作经验 、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按份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按份赔偿责任应确定责任人之间的赔偿份额,《侵权法》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家也无争议,需要讨论的是确定份额的前提,即对责任人过错的准确理解。以《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出借机动车的情形为例,该法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但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条对此作了具体解释: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是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条司法解释前三项列举了具体情形,便于司法操作,但第四项解释属于兜底条款,需要正确理解。比如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出借无号牌车辆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租赁或出借无号牌车辆的行为违反了车辆应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的法律规定,具有违反该项管理规定的过错,但此类过错与损害发生并无必然联系,无号牌也并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该过错不属于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在此种情形下不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形与租赁、出借车辆给无驾照者的过错类型不同。无驾照者不具备安全驾驶车辆的条件,如非法驾驶则存在安全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故此种过错属于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着直接的紧密的关联,出租人或出借人当然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
——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原则);演员表演的真实性应当限制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必要限度原则);演员应当对在表演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原则);演员根据剧情安排进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影视制作单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演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的界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大型商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
多长时间作出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