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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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1
合同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从基本概念来看,供货合同的本质是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卖方(供方)的主要义务是将标的物(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合同未约定设备调试期限,怎样界定合理的调试期限?在成套设备合同中约定的调试义务,旨在检验设备功能无障碍符合合同约定,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成套设备合同未对设备调试期限做出约定,调试的本质在于对设备功能的检验,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检验期未做明确约定,同时标的物又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质保期就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调试期的依据和标准。
违约金如何确定?确定了给付货款的期限,那么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供货合同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就本文涉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供货合同货款支付方式可以附期限,以具体的时间作为付款的节点;
2、货款支付进度与设备到货合格的数量正相关;
3、避免将货款与合同履行进度款相混淆,不要将货款分割命名并与支付时限向关联;
4、单独约定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这样既保证了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衡性,又制约了卖方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买方的权利。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