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着名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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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0-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些都是确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的依据。具体到保理纠纷则应当区分清楚不同的保理诉讼类型。
我们要了解保理的类型和纠纷争议焦点,厘清法律关系,并据之确定被告。比如:
1.如果保理商与债权人仅就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与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无关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只告债权人。
2.如果与保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有赖于基础合同的事实才能确定的,好把债务人一并列为被告,当然人民法院终有可能将之确定为第三人。
3.无追索权的保理,仅涉及债务无法追回的,债权人亦不能列为被告。
作为保理商的律师,在准确认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同时要尽可能为保理商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利于债权的保障,不能轻言放弃任何一个当事人。在设计保理产品和交易结构时尽可能多的为债权增加一些保障,陷入诉讼之门时多一些责任人,比如担保义务人、抵押义务人、保证义务人也那时也都可以成为被告。当然,不使保理商陷入诉讼的泥沼,才是保理商的法律圣人,才能提供好的法律服务。圣人是不存在的,除了孔老二,但他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法律服务注定是不完美的。做好过程,回头看,不使自己追悔,也许可以。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就动产而言,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于交付,交付不仅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因此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同时享有取得相应价款的权利;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条件与实际应支付货款条件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对货款支付方式通常会分阶段约定并附带条件,那么是否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买方就可以拒绝付款呢?这要从合同约定和法律关系具体分析。我们知道,合同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合同性质也就是法律关系往往是一个案件的核心,其能够主宰的合同“命运”。
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预付款;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到货款;设备完成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调试款(调试期限未约定);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金。A公司因现场客观原因不具备设备调试的条件而未履行调试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调试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卖方能否请求支付调试款、质保金呢?从合同约定看,货款被分割为:预付款、到货款、调试款、质保金,并对每笔款项支付附加了条件。从合同字面看,支付调试款、质保金的期限确实没有成就,买方有理由拒绝付款。
从法律关系看,《成套设备供货合同》的本质是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本案的货款是卖方让渡全体设备所有权而取得与标的物对应的价值,即货款,而非合同双方根据合同履行进度定义的款项名称,也就是说货款对应的是货物的价值不是合同履行的进度,否则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并交付买方,就取得了获取货款的请求权。至于调试、质保均是卖方的附随义务,但买方不能以此义务未履行抗辩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