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1)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4) 造价鉴材料及依据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5)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6)受理主体及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2)受理方式: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2)核查拦标控制价
审查拦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①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必须遵循四统一原则,即: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统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生产要素市场价格。
②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程量清单下的控制价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是投标人之间的仅是投标人之间的公开、公平、公正,亦包括招标投标双方间的公开、公平、公正。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在标底价格的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应充分考虑招投标双方风险可能发生的几率,风险对工程量变化和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在标底价格中应予以体现。
③ 审核控制价的计价内容:口径要求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原则。其所综合的工程内容进行计价,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控制价。
④ 审查拦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工程设计文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地质、水文、气象,以及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招标期间建筑安装材料及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由招标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到货计划、价格情况。如未按以上依据进行计价的项目,应进行调整拦标控制价。
⑤ 拦标控制价的符合性审查:对报审的控制价的计价内容,口径依据,原则的规范性是否与《工程量清单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条件一致;并提出疑议交评审组审议,并形成书面文件报审单位。
⑥.算量性审查;对工程量差异的项目按做出对比分析表,并注明原因,形成书面文件交译审组审核。形成书面对比表已含报审单位修改。(审查的合差价的的组成是否含改)
⑦.计价性审查:①对定额套用是否符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与图纸一致,是否有错误②换算是否正确合理,③材料、人工、机械换算输入是人正确,是否符合市场及文件调整的规定。④利润、管理、税金、风险费的工程类别及费率是否符合《清单规范》。风险费是否存在、是否考虑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与现行调整文件是否一致⑤措施费是否与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相一致,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计价内容、口径、依据是否合理,是否与现行调整文件一致。⑥规费审查是否按现行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相符,计取费率,基数是否正确。⑦补充清单计价是否与图纸一致,计价的补充单价是否与市场价吻合。⑧其它项目费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估算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是否与图纸一致,计价是否与市场价一致,暂列金额是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取,计日工单价是否与市场单价相一致,总承包服务费的列工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图纸要求,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问价规定。
对审查处的问题、错误要形成对比分析表,并报评审组讨论,定稿后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文件发报审单位复核修改。
控制造价的关键在设计阶段。咨询单位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工作主要是协助委托方及设计人实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并利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进行限额设计,搞标准化设计,终实现达到优化投资的目的。
设计优化的理论根据是每一个人(设计人员)或每一个设计部门的工作是必然有缺陷的,但这些缺陷很难被原设计人员认识到。而另外的设计人员来审视这些设计成果时,必然可以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改进,达到功能不变,成本降低的效果。
1. 设计概算编制依据
①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②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③ 初步设计图纸
④ 当地主管现行概算定额
⑤ 拟建项目概预算及技术经济指标
4.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利用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3)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5)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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