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日益增加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能力,拓宽服务领域,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广州中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启动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评价评审准备工作。
经过紧张有序的精心准备,在2016年9月顺利通过了由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专家组组织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评价机构能力现场评审,并于2016年11月28日获得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此证书的获得,不仅是对广州中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综合实力、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实验室的质量体系、仪器设备和设施与环境的肯定和认可,还标志着广州中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共场所卫生与评价领域已具备全面的能力,可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各类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项目和卫生学评价,与评价报告具备社会公信力和科学性。
公共场所卫生评价报告_公共场所卫生标准_公共场所卫生机构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在新办、复核、续证时,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报告与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或者评价报告。
服务对象:酒店、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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