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启动、专门行使、不受司法监督
在其他一些国家,公诉权可能受到其他机关或组织的限制和分割。如在美国,大陪审团对刑事起诉有一定的决定作用。在法国,对于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重罪案件,必须提交上诉法院审查庭再次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庭后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起诉。即使在实行检察官起诉独占的日本,作为一种例外,对个别案件,也设有准起诉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有关当事人在不服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时,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交付审判的裁定。但根据我国法律,检察院是有权行使公诉权的专门。也就是说,只有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交付法院进行审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1、现代公诉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刑事公诉独占,即刑事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二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即较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2、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也有两种原则:一是起诉法定或称起诉合法,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或称起诉合理,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与起诉便宜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3、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为主,兼采起诉便宜,检察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4、检察院追诉活动的内容,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由提起公诉派生出来的不起诉活动。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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