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与对这种裁量的制约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款允许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经过权衡认为不起诉更为适宜时可以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学者们一般称为“酌量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裁量不起诉的规定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酌量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一是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了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三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只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犯罪情节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种,前者为决定犯罪性质的情节;后者为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之外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情况,它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但影响量刑的轻重。〔3〕我们认为, 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应理解为“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又可分为四种情形,即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只有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适用自由裁量权。
从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的因素看,我国检察机关主要应依据犯罪情节加以权衡(包括在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环境和条件、犯罪对象的情况、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决定是否起诉;但在实践中还应当依据设定起诉便宜原则的立法意图,即法律择定的价值(如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行为人使之复归社会、瓦解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使案件侦查得以顺利进行、节约诉讼成本的投入等)来综合考虑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这就需要将公益原则纳入我国检察机关的行为准则。将公益原则纳入检察活动的原则体系,可以使检察机关作出在裁量不起诉时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使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共利益。
探索暂缓起诉应注意五个问题
一、应有法律授权。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决定"应理解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暂缓起诉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这个考验期应长于一个半月,也就是说,暂缓起诉后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必定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一个半月之后,这有违背刑事诉讼法之嫌。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明确暂缓起诉的性质、地位,在法律上给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特别授权。
二、限制暂缓起诉对象范围。由于暂缓起诉的特殊性,在我国试行暂缓起诉的初期,暂缓起诉的对象限定为在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此类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如果处理好了,不仅不影响其学习,反会使其珍惜难得机会,深刻检讨自己的行为,自觉远离违法犯罪,从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应具备一定条件。这些条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系初犯、偶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家庭、学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等。
四、应征得被害人同意。有些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如果对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案件都作暂缓起诉,必定会引起部分被害人的反对,为了体现被害人对暂缓起诉的有效监督,在暂缓起诉前征得被害人同意是十分必要的。
五、明确暂缓起诉的具体考验期。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可参照刑法有关缓刑考验期的做法,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给予二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考验期。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 一般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原告将诉状递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时,并不因此丧失诉权,受诉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经立案的,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即如何进行“”?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刑事一审判决后上诉期是多久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法院的审判决,必须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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