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撤案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212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刑事案件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法撤案,只有自诉的刑事案件才能够自行撤案。
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自诉案件部分可以转为公诉案件,主要是情节决定的。
公诉案件可以撤案,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刑事自诉与公诉的程序
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上的共同之处
1、申请回避;
2、委托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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