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消费分红电话 消费分红系统
价格:6800.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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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南京消费分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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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9
源起
分红消费
分红消费是这几年刚刚兴起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消费者是利润的直接创造者,在不需要有额外资金投入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日常吃喝玩购、衣食住行等消费行为积累财富,得到商家相应的分红利益。
商家联盟
随身POS机终端的延伸,已经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不论是网上商城,还是线下商家,为了节约开发和管理成本,同时吸引更多客户,越来越多的商家愿意通过联盟的方式推出会员卡,共享客户信息和资源。
释义
分红消费模式是一种全新的会员通用积分管理模式,通过线上、线下商家联盟,POS机终端系统和积分交易、兑换平台,创造实现了实时记录消费并产生通用型积分,每个会员(包括消费者和商家)只要把自己的日常消费行为锁定到特约联盟商家、各加盟网店中来消费,那么会员就可以逐渐通过联盟商家,各加盟网店、话费充值或预定全国酒店等通用消费积分累积来提升自己在联盟中的会员级别,从一个纯粹的消费者转变为消费投资者,在获得所需消费品的同时又获得了联盟积分红利回馈,得到相应的分红利益,级别越高,红利回馈也越多。
分红消费模式打破了线上,线下及不同行业商家之间的隔阂,其内容还包括话费充值、自助银行、预定全国酒店等便民服务,对商家而言,是一种新型的快速提升人气、快速拉动消费、快速建立客户资料的营销利器;同时,支持网上商城、短信推广等功能,为商家提供了一个十分便捷的平台,大大节约了营销开发成本。
优势
1、通用积分卡拥有普通会员卡所有的功能;
2、消费者在不同的加盟商户消费均可累积同一积分
3、积分可以在所有联盟商户当现金直接消费
4、通过会员关联系统(会员都可以开拓联盟商户),在不提高日常消费的情况下免费获取更多积分
5、通用积分卡可以线下,线上跨行业使用,基本覆盖所有消费领域
概况编辑
现状
目前,银商联盟网和北京拉卡拉支付公司(联想集团控股旗下,中国的线下支付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凡是银商联盟网的注册会员在银商联盟网、联盟商家、各加盟网店或预定全国酒店等消费都能获得消费积分(推荐会员也能获得相应积分),凭积分积累可以提高您的会员级别,并参与银商联盟会员积分红利回馈计划。
会员级别
银商联盟会员级别概览: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白金钻石卡会员等
消费众筹投资后如何分红?
从消费众筹这一商业模式的创新与设计上看,人人天使很好地把握与诠释了众筹金融和互联网思维的精髓。消费众筹,就是要以众筹的方式帮助企业进行融资,与此同时,还以“免费”的互联网思维帮助企业实现消费者的聚拢。
消费众筹降低了创业者的门槛,草根创业者可以更加容易地融到资金并且推出具有创新力的产品或服务。其次,消费众筹提供了从客户端到商务端的信息反馈。创业者还可以从项目受投资人的关注程度以及投资者的反馈判断项目定价是否合理。
由于投资者是直接投资现金,所以偏好的真实性和参考价值比调研要高。此外,消费众筹还提供优秀的广告平台。在消费众筹融资成功可以拉动消费群,投资失败也可以吸引潜在投资人,所以消费众筹具有广告特质。很多具有影响力的网站会关注消费众筹平台,所以在此平台融资很容易获得爆发式的媒体传播效应,只要项目本身有一定的创新性、吸引力或者能解决用户某方面的市场需求,则可以得到比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更高的关注度,更强的传播效应。现在美国一些项目如果选择消费众筹式融资,策略上会通过公共关系(PR)在媒体上进行一轮预热,然后再在平台上筹资。
消费分红模式又叫股权众筹吗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也就是公司把股票卖给你,但是众筹是网络筹资,一下子卖给了很多人都可以网上认购。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明确了对于众筹的监管,并监管意见稿。的问题是,如何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逐步放宽对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对创业者投资的过程中。这个过程怎么来进一步规范,怎么防范过度放开而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都是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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