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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北京电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0-05-20
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产品执行标准)是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只要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都必须拥有执行标准号,如果企业未做企标,包装未印有执行标准号,产品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甚至会被责令下架。
遵循原则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
2.受理。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备案并发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通知》并予以情况说明。
4.送达。《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知》和《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通知》由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邮寄送达。
办理依据
1.《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备案。
办理机构
目前针对不同省地的企业可直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另外在国内已有机构为了能让更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而开展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服务。
复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二份);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二份);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二份);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二份);
7.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二份);
8.特殊化妆品须提交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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