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万级无尘室净化 佛山GMP生产车间
价格:1100.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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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三十万级无尘室净化
行 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厂房装修
发布时间:2020-05-18
洁净车间机构将风淋室运用到各个行业中,除了保障的净化效果,更是为了保证车间生产产品的质量,风淋室作为进入洁净车间的个关卡,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化妆品GMPC车间设计依据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2003版)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7.《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9.《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10.《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1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12.甲方设计任务书及其它规范
化妆品GMP车间净化要求
实验室、原料室、灌装间、内包材消毒存放间和更衣室均采用十万级空气净化标准,其他区域采用三十万级空气净化标准。
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1.功能分区
为有利于车间人员工作.现有车间分为3个大功能区.位于走廊左右下三侧。
左侧车间为:洗消间、水处理间、配料间、拆包间、调配间、灌装间、瓶清洗消毒间;
右侧车间为:洗消间、配料间、拆包间、搅拌间、内包装间、成品仓库;
下侧车间为:外包装间、成品仓库。
各房间功能在各层平面图上显示。
2.、物流走向
无尘车间人员经外面走廊进入,换鞋、更衣、风淋室吹淋后进入十万级无尘车间,换鞋设置不锈钢换鞋凳、更衣室内设置更衣柜。
3.洁净车间围护结构
车间分为上、下两层,下层为车间,吊顶高度3.0m。上层为管道、线路和小型设备安装层。该区对房间的密封性、保温性及表层光洁度要求高。围护材料为;
a). 墙体采用加强型钢龙骨、双面夹心彩钢板(总厚度50mm),已砌筑外墙内面采用加强型钢龙骨、双面夹心彩钢板围护。墙体高度与吊顶上表面平,端口封平。上层各房间互通,便于安装施工。墙面安装大面积观察窗。化妆品车间设计
b). 天花吊顶采用加强型钢龙骨、双面夹心彩钢板,为可上人吊顶,每平方米可承重活载荷不小于50KG。吊顶下为实验室,吊顶上为管道和小型设备安装层。吊杆均采用直径10吊杆,凡吊杆长度超过1.5m的都要设置反向支撑。
c). 地面采用环氧树脂地面。
d). 墙、地之间交角采用与地面同质材料做5cm宽圆弧角过渡,墙与天花之间交角采用同于墙体同质弧角过渡。
e). 门采用夹心彩钢板门,带观察窗;墙面观察窗为单层钢化玻璃密闭型。
化妆品洁净车间装修设计
章 化妆品净化车间施工要符合GMP认证标准。
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化妆品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 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 ,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化妆品净化车间施工
第三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处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翻碗或者蓖盖。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1)室内污染源:建筑物组件、人员数量及操作活动、工艺设备、工艺材料及工艺加工本身等都是尘粒释放源,根据具体情况而异,变化很大;
(2)室内气流流型及分布:单向流要求均匀、平等的流线,但会受到工艺设备布置和位置变动及人员活动情况等的干扰形成局部涡流;而非单向流要求充混合,避免死角及温度分层;
(3)自净时间(恢复时间)的控制要求:洁净车间中事故释放或带入污染物或空气气流的中断或正常操作时的间歇性对流气流或人及设备的移动等都会造成洁净度的恶化,恢复到原来洁净度的自净时间决定于气流速度;对自净时间的控制要求取决于此时间框架内(恶化的洁净度下),对产品生产的质量及成品率影响的承受能力;
(4)末级过滤器的效率:在一定的室内发尘量下,可采用较高效率的过滤器以降低气流速度;为节能应考虑采用较高效率的过滤器,并降低气流速度,或采用较低效率的过滤器并采用较高的气流速度,以求流量与阻力的乘积小;
(5)经济性考虑:过大的气流速度造成投资及运行费用的增加,合适的气流速度为以上诸因素合理的综合,过大往往不必要,亦不一定有效果;
(6)对洁净度要求低的洁净室,有时换气次数决定于室内排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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