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伙份额转让专业律所 合伙人退伙财产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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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有两种类型: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此种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对其它合伙人产生效力。即使未尽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其合伙份额转让的效力。
2、对外转让指合伙人欲将合伙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此种转让,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份额转让无效,受让人不能成为合伙人。但转让协议产生内部效力,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追偿。
相关法律明确,企业股权是投资者投资于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而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综合性。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
合伙企业份额不等同于股权,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份额。目前我国税法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规定,致使税务部门针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交易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尤其是针对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还是纳税地点,因税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其处于征管盲区。
同时,因合伙企业的份额“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债务、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致使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无论是核定征收措施还是反措施都难以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实施有效制约。这使得份额转让交易的双方可以肆无忌惮地操纵税务申报价格,以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费的目的。
由此可见,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以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可以成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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