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比较好的无单放货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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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无单放货案件适用1年短期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为避免争议,货主在船到目的港后1年内起诉比较保险。
无单放货责任,向谁主张?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有三种:一是签发海运提单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东,比如马士基、地中海这类集装箱班司,或者散货船船东;二是签发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公司;三是未尽代理义务具有过错的货代公司,典型的代理过错主要体现在转委托未在中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此时,货代公司应与未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上述三类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由强到弱递减,货主应尤其注意无船承运人提单签发人的问题,对此可查询中国交通部网站或者中华航运网,查证签发人以及提单是否登记备案,如遇未登记备案的主体,其责任承担能力较弱,应视货值大小加强跟踪或向货代提出更换无船承运人,如遇域外(包括香港、台湾)主体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如需诉讼,送达、执行均会遇到困境,应注意防范。
近年来,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时有耳闻,既有全球贸易和海运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因素,也有货代行业鱼龙混杂、层层转委托导致交付货物环节失控的个别特殊情况。风险客观存在,无单放货发生后,发货人、合法持单人可向责任主体追究无单放货损失赔偿
什么情况构成无单放货初步证据?
集装箱整箱运输的,一般目的港拆箱构成无单放货初步证据;拚箱运输的,除拆箱证据外,还需结合收货人确认已提货的相关证据;大宗商品散货运输无单放货情况较少,一旦发生,可通过船舶卸空、确认收货、第三方仓储等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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