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比较好的海事海商律所 海商海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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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海事海商是指涉外海外经营的商事活动。如果海事海商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可以找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处理,必要时是去海事法院起诉处理。
对于涉及大宗货物的海商事往来而言,由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成本、管理成本较高,国内外都采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这种方式极大地便利了大宗货物的流转,但是同时也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普遍的便是“无指令放货”。因无指令放货而导致物权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丧失了物权凭证下的货物,因此作为无指令防货的主体(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便产生了海商事保管纠纷中较为特殊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由于不同于民事责任竞合,所以考虑的因素会相对复杂而多变。在此,我们以一个案例为基础,以此来探讨海商事保管合同纠纷中选择侵权与违约的区别和要点。
海事请求权:海事中当事一方向海事法院提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船舶进行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书。
在此文中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或在航运中、生产中、作业中等过程中发生的涉船涉海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笔者在多年海事审判工作中常遇到的以下几种海事案件人身伤害类型:
(一)船舶碰撞至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之间发生物理接触的直接碰撞和未发生物理接触的浪损等间接碰撞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结果有一方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双方互有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二)船员兼船舶合伙人在海上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发生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某一合伙人故意或过失致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三)船舶修理致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承揽人、船主、船舶经营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或在修理自己所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或本人承包经营船舶的过程中因定作人指示过失或所修船舶的船主、经营人的指令过失导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定作人、承揽人、船主、船舶的经营人互有过错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舶、修理厂(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船舶过程中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违规操作致自己本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等。
(四)船员在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作业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
此种人身伤残或死亡是指船员在工作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抢救落水者或船上财产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五)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指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六)在港口锚地或港区进行测量、勘探、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水下工程施工、建筑安装、拖带、驳运、装卸等发生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七)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拖航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本船或第三人的船员等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八)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造成所载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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