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厂无菌车间净化装修 无菌车间 来电咨询
价格:1500.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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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医药厂无菌车间净化装修
行 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厂房装修
发布时间:2020-04-14
医药无菌车间——医疗洁净板项目工程案例
项目名称:济南瑞康医药无菌车间
应用板材:医疗洁净板
应用系统:直接粘贴
施工时间:2017年6月
简 介:济南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位于 临港经济开发区机场路东侧,是瑞康医药股份全资子公司。无菌车间装修项目使用墙冠UV氟碳医疗洁净板共计2000㎡。
医疗洁净板特性
1.防火
医疗洁净板用特种硅酸钙板作为基板,燃烧性能达到GB8624A1级标准要求。当室内发生火灾时,能有效阻止火势的蔓延,不会产生有毒烟雾,无火焰传递;
2.环保
产品甲醛释放量符合GB18580-2001E1级,生产过程不使用任何溶剂,可挥发性有机物(氡)<200Bq/m3,无氨,无笨,放射性达到A类装修材料标准。100%不含石棉;
3.
医疗洁净板具有良好的性,抵抗多种病菌(大肠、金葡萄球菌、白色)在板材表面的存活;
4.耐腐蚀
医疗洁净板具有相当的抵抗丙酮和二等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耐腐蚀性能,具有极强的耐酸、耐碱、的特性,包括各类清洁剂、消毒液及其它有机溶剂等;
5.耐候
基板品质优越,涂层经过十一次紫外光固化工艺,板材耐候性能强,使用寿命长达25年以上。具有防辐射、抗静电性能。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4条提出了“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由于医药洁净室的特点和药品质量监管要求,如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中执行此条规定,可能会增大药品生产环境的风险,进而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理由如下:
1)医药洁净厂房多数为丙类厂房,且洁净区多数在建筑物内区,没有直接的对外开启窗户,这是为了洁净区免受污染,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同时根据医药生产工艺操作需要,医药洁净室的隔墙或门上都设有固定的观察窗。
2)医药洁净厂房内,人员密度低且操作人员熟悉疏散路线,设备及管道材质基本为不锈钢,原料为液体或药粉(多数情况药粉在密闭的不锈钢容器中,不暴露在空气中),墙和吊顶均为不燃材料并有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比一般丙类厂房低。
3)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其漏风率也较高,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会给洁净区带来诸多漏点,容易破坏洁净房间的洁净度和正压维持量,从而给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为了提供可控的药品生产环境,降低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在建筑防排烟设计时,医药洁净室不按地上无窗房间的定义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4条的规定。
医药洁净厂房中不列入洁净级别的外走道,如有可开启外窗,可作为自然排烟出口或自然补风进风口,但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窗户形式、位置以及对外窗开启装置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中有关自然通风的规定。
1.2.19 医药洁净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等机电用房,一般无人员停留,且其门为防火门,故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20 为了对医药洁净室进行噪声控制,需对医药洁净室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噪声控制计算和降噪设计。在设置消声器时,应采用不易产尘的消声器,如微穿孔板消声器等。
为减小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设计中需注意:
(1)选用高效率、低噪声设备;
(2)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总风管为6m/s~10m/s,无送风、回风口的支风管为4m/s~6m/s,有送风、回风口的支风管为2m/s~5m/s;
(3)通风及空调设备应带有减振、隔振装置,必要时需设隔振器和减振基础,设备与风管和配管的连接应设有柔性接管;
(4)风道及阀门等通风构件要有足够的强度,以避免或减低所引起的气流噪声和振动;
(5)风机和设备进出风口处的风管不宜急剧转弯、变径,必要时弯头等处应设导流叶片;
(6)尽可能降低系统总阻力。
1.2.21 为保证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之间、洁净室与一般区、洁净室与室外均应保持一定的压差,本标准第3.2.5条规定了小压差值。
由于房间的压差取决于房间的送风与回风、排风量之差,要使房间的压差保持稳定,首先要使送入和排出房间的风量保持恒定,具体做法较多,如在总风管上设微差压传感器,当风量发生变化时,即可通过变频器改变风机转速,使总风量保持不变;又如在进出房间的风管上设定风量阀(CAV阀),使进出房间的风量恒定不变,也可采用在洁净室内设差压传感器,当房间差压值偏离时,自动调节设在排风管上的变风量阀(VAV阀),以使室内压力保持稳定;再如可引入分区控制的概念,在保证系统核心区域稳定的情况下尽量节省投资。先在总管上采用风量平衡系统进行宏观控制,再将系统进一步细分为核心区、非核心区、走廊等子环路,各区域风管相对独立,分别设置远程测控阀。当空气调节系统运行时,各子环路首先自动进行区域风量平衡,减少本区域风量波动对其他区域及整个大系统的影响。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也便于各区域的系统风量调试和维护。
同时,应在工程中避免影响或改变房间压差的做法:如在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对个别房间进行排风、回风的切换或间歇性使用医药洁净室排风系统(如隧道烘箱、干热灭菌柜等工艺设备的排风),而不采用任何措施进间压力保护等,这些做法都会破坏房间的空气平衡而使房间压力发生变化。因此上述情况均应采取防止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
历经四年的精心准备,2018年7月20日,河北天成药业全资子公司道恩药业无菌制剂车间顺利通过多名欧盟GMP检查官为期五天的现场检查。期间,欧盟检查官在公司质量总监、生产总监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分别对仓储管理、生产车间、动力岗位、质量控制中心、质量保证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官们详细询问并查看了日常生产操作及检验操作过程,同时就现场检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进一步查看了相应原始记录。在终的总结会上,检查官们认为道恩药业在GMP符合性上无任何关键缺陷项,一致同意通过此次检查。值得称赞的是,目前我国获得药无菌制剂欧盟GMP认证的药企屈指可数,而天成人做到了!
欧盟GMP检察官在道恩药业进行现场检查
欧盟(European Union)是世界上的药品主流市场之一,欧盟GMP认证是国际公认的权威、严格的认证之一。此次道恩药业以零缺陷顺利通过现场审核,充分证明道恩药业的质量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能力已达到国际认可的高标准,标志着天成药业已经迈出了进军欧洲市场、拓展全球化经营的关键一步,是天成药业按照“抗药走国际路线,进入国际管控医药市场”的总要求引领企业战略转型的关键所在。
道恩药业制剂厂房
质量控制中心一角
作为河北重点扶持企业,天成药业凭借多年的励精图治、锐意改革,取得的成绩得到各级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表彰。今年,是天成药业改制20周年。二十年的风雨砥砺,天成人不仅收获了经营业绩的增长,更收获了清醒与自信。整整五天有组织、有秩序的迎检工作,充分展现了天成人过硬的自身素质和精诚合作的团队精神,把道恩药业完善的质量体系与生产体系全方位地呈现给各位检查官,获得了他们的高度认可与赞赏,终取得了圆满成功。
德国进口制水设备
德国进口全自动加塞灌装机
回首四年时光,道恩药业寻求欧盟认证的历程充满了坎坷。2014年,公司班子远瞩,在业界众人充满怀疑与不解的目光中立项开工。曾经,有多少疑这是天成药业绝不可能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但以王振刚为首的公司班子坚信道恩项目势在必得,一定能获得成功。四年来,所有天成人不忘初心,坚持不懈,砥砺前行,团结拼搏,终于换来了今天的收获!
“我们非常自豪此次能获得欧盟检查官的认可!”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刚表示,“我们将继续秉承‘唯有质量才有效益、唯有创新才有发展’的经营理念,追求品质,不断强化公司一贯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全球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产品。”
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天成药业将继续坚持“勤诚立业·精新致远”的核心理念和“制好药?为”的企业宗旨,以振兴沧州医药事业为己任,以建设中国企业为目标,以药、降糖药等为核心,完成“原料+制剂”的产业链布局,打造品种、技术与品牌优势,实现更多产品的国际注册申报,力争成为国内、世界知名的国际化制药企业,谱写天成药业崭新的历史篇章,为我省GDP的腾飞、我国经济的发展、全球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药无菌车间净化装修标准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1.2.1 医药洁净室空气净化处理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选用空气过滤器。
1.2.2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
2 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服务于无菌药品生产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空气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
3 在回风和排风系统中,高效空气过滤器及作为预过滤的中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4 空气过滤器应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5 设置在同一医药洁净室内的高效过滤器运行时的阻力和效率宜相近。
6 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密封、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
1.2.3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2 无菌与非无菌生产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应独立设置;
4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时宜分开设置;
5 对温度、湿度参数控制要求差别大时宜分开设置。
1.2.4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在下列生产场所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中使用有机溶媒,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工序;
2 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病原体操作区;
3 生产区。
1.2.5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但下列生产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工序,当空气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2 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异味、大量热湿或挥发性气体的工序。
1.2.6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较集中的设备或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采用单机除尘时,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发尘点的机房内;机房门向医药洁净室方向开启的,机房内环境要求应与医药洁净室相同。间歇使用的除尘系统,应有防止医药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
1.2.7 净化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应采用有泄爆和防静电装置的防爆除尘器。防爆除尘器应设置在排尘系统的负压段,并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或室外。
1.2.8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类、乙类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 当废气中有害物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废气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处理措施;
3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9.6.2条的规定。
1.2.9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室外气体倒灌的措施;
2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1.2.10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为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设施。当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方式需利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作为通风设施时,应配置相应的消毒排风设施。
1.2.11 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排风系统、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
1.2.12 下列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排放介质毒性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2 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增加毒性、产生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3 排放可燃、易爆介质的甲类、乙类生产区域。
1.2.13 人员净化用室应送入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相同的洁净空气。人员净化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净化用室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压差梯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应确保气流从洁净区经人员净化用室流向非洁净区的空气流向。
2 人员净化用室后段静态级别应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前段应有适当的洁净级别,换鞋和更换外衣可以设在清洁区。
3 人员净化用室应有足够的换气量。
4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为阻断生产区空气外泄,人员净化用室中应按需要设置正压或负压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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