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债权转让代理律师 债权转让合同 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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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投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将各种债权进行转让在日常交易中愈加普遍,例如P2P平台中借款的债权转让,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融资租赁中租金的债权转让,股权融资中股权收益权的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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