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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何办理保险索赔在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时,在办理保险索赔时,需经过下列程序:首先,由索赔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单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电函或其它单证、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手续,交付清单后,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如何赔付。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
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
1.立法解释。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大会对《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是法院。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是中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有权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规章类或视同规章部分,有权解释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审批的保险条款。这些解释虽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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