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空运输诉讼律师 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1对1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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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在2011年2月18日《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次修正的《民事案由案由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又有16个常见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进行规定。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按照约定从起运点运输至终点,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由前面的定义可知,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双务有偿性。运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仅享有,还要承担义务,承运人承担运输服务,旅客支付票款或托运人支付运费。这是对价关系。
2.诺成性。即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3.强制性。当前,承运人具有垄断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强制其不得拒绝缔约的要求。
遇到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时,如果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首先要知道该纠纷属于民航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的诉讼管辖,其次,诉讼时效为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起2年内,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确定不同的承运人带责任和诉讼方式,至于诉讼标的双方可以约定赔偿金额,而举证责任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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