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修理律师机构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1对1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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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对物诉讼制度。对船厂而言,锁定修理标的不是问题,但是锁定修理标的不等于锁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船厂就船舶修理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船厂只能以船舶修理合同中的委修方作为被告。因此,辨明船舶修理合同下的委修方相当重要。
基于《物权法》及《海商法》相关条款,船舶所有人是指合法拥有船舶,对船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主体。实务中,一般船舶所有人应为船舶登记/注册的所有人,是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等)上所记载的船舶所有人,除非出现其他主体证明其为船舶的真正所有人。
对船厂而言,船舶登记所有人作为委修方,虽然能保障船厂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在国际航运中,船舶登记所有人多为一单船公司,即除修理船舶外,没有其他财产,偿债资产仅为船舶本身。
针对这一风险,船厂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双方约定船舶离厂后一段期间再付清船舶修理款的,船厂应密切关注该船舶所有权变化情况。
(2) 建议在船舶修理合同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在任何一期款项延迟支付,或在船舶修理费结清之前发生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被拆解或船舶管理公司变更的情况时,船厂均有权宣布未支付的修理费到期并应立即支付。”
(3) 要求船舶登记所有人的股东公司同时签署合同或提供担保。
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二是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三是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船厂只能对船舶修理合同下的委修方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船舶建造合同一般是指由船厂按照约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的建造、配备、测试和交接,而由船东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分期支付建造款并接船的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笼统地可以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归纳为两种,即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和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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