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船舶买卖辩护律师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24小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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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船舶检验是船舶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买方来说,对船舶进行仔细专业的检验十分重要。司法实践中,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买方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对船舶检验不够彻底,导致买入的船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合同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条款,买方的权益难以维护。
船舶的状况主要包括船舶的建造时间、建造厂家、技术指标、设备状况(特别是主要设备,如主机、舵机、齿轮箱等)、燃油效率,船舶证书状况,船舶的状况(是否设定抵押、是否有优先权),是否发生过重大海事事故,等等。还要对同类型船舶也进行考察,以保证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到适合的船舶。
尽职调查
买受方有时因为船舶交易系熟人介绍,往往忽视交易前的尽职调查环节,为日后产生商事争议埋下隐患,我们认为尽职调查包括:
1、对出卖方的尽职调查
出卖方对目标船舶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存在实际出资买船人与名义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经营性船舶行政管理的原因,大量个人船主将船舶登记在船舶公司名下。此时,宜将船舶公司和个人船主共同作为出卖方签约。
出卖方取得目标船舶所有权之方式,如以转让方式取得,是否与上家完成船舶的交付和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及是否已结清船舶交易价款。
出卖方是否存在重大债务、海事纠纷或诉讼仲裁纠纷,从而导致目标船舶的查封或扣押,进而影响船舶的交付和过户。
出卖方的资产状况,实践中很多出卖方属于“单船公司”,除了拟出售的船舶外,并未其他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船舶交易出现纠纷,出卖方对违约责任的清偿能力是很有限的。此时,应对交易条件和风险控制作出相应的安排。
经尽职调查后,发现特定海事债权人对目标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可根据债权金额大小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1、如继续交易的,则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何处理该海事债权,如要求出卖方立即清偿债务,并提供第三方就债务清偿责任进行担保;
2、要求以船舶价款的首付款直接清偿该债权,或以第三方账户进行资金监管,从而确保在买受方解除买卖合同时,已付价款可顺利退还。
3、申请法院公告该船舶转让,对优先权依法进行催告。船舶优先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4、约定船舶优先权如超过一定金额(如船舶价格的50%),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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