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民用口罩CE认证费用和周期 服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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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0-03-29
一、CE标志有何重要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 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 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 没有CE标志的, 不得上市销售,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 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 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二、使用CE标志, 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 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 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 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 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 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 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 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 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 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三、CE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 而非顾客, 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 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 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四、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 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五、CE标志是否可供广告之用?
CE标志是为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 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 也不是推销工具, 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但是, 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 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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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的含义: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EU Representative,欧代,EC REP,EU REP)简介
参考文件
MEDDEV 2.5/10
GUIDELINE FO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指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保护欧盟的消费者和环境,欧盟的法律要求,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制造商来自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以外的国家,其产品必须同时标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2.欧代职责:
法规第I章 第35条
对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授权代表在确保此类制造商生产的器械符合性,以及作为其在欧盟建立的联系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鉴于这种关键作用,若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未遵守其一般义务,出于执法目的,其授权代表依然应当对有缺陷的器械负法律责任。
本法规规定的授权代表的法律责任并不影响第85/374/EEC号指令的规定,因此授权代表应对进口商和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应在书面指令中确定授权代表的职责。鉴于授权代表的角色,应明确规定其应满足的要求,包括提供满足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要求,此类资格条件应与制造商处负责法规符合性的人员的资格条件类似。
法规第II章 第11 条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应执行其和制造商间授权同意的指定任务。授权代表应根据要求向主管机构提供授权书副本。
授权书应要求且制造商应协助授权代表至少执行相关器械的以下任务:
(a) 核实已拟定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欧盟声明,且在适当时核实制造商已实施适当符合性评估流程。
(b) 保留一份可用的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如适用,保留一份包括所有修订和补充的相关证书副本,并按照第56 条,在第10(8)条指定时期,由主管机构签发;
(c) 遵守第31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并核实该制造商已遵守第27 和29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
(d) 响应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档,采用相关成员国确定的欧盟语言,证明器械符合要求;
(e) 向制造商转达,授权代表具有其经营样品注册地成员国主管机构的所有要求,或访问器械,并核实主管机构收到样品或可访问器械;
(f) 配合主管机构采取的任何预防或纠正措施以消除或,如不可行,降低由器械导致的风险;
(g) 立即通知制造商来自医护专业人员、患者和使用者与有关指定器械可疑事件的投诉和举报;
(h) 如制造商违反本法规义务,则终止授权书。
在不影响本条第4 段的情况下,当所有成员国的制造商都未确立,且未遵守第10 条规定义务时,授权代表应与制造商一样为缺陷器械承担法律责任,并一样负有共同连带责任。
根据第3 段(h)点所述的理由终止任务的授权代表应立即将任务的终止和原因通知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适当时也可通知参与该器械符合性评估的公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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