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产非特殊化妆品 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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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9
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
二、授权书内容
1. 授权方(授权单位名称、地址)。
2. 被授权方(境内责任人单位名称、地址)。
3. 授权范围(产品范围、权限范围)。
4.授权时限。
授权书应由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境内责任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授权书应由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境内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地址应与注册申请书中相应内容一致,境内责任人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
备注:境内责任人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我国境
内的企业法人。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委托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进口的,改委托方为境内责任人,不需再办理授权。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14)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备案: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备案,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标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在辽宁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事项名称
1.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子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报、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9﹞35号)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3.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通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调整有关情况的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9﹞164号)
5.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9﹞72号)
四、备案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管理
(二)审查内容
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三)备案对象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辽宁省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是注册地在辽宁省内的企业法人,负责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一)首次备案
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
2.备案资料完整;
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
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备案变更
已备案产品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三)备案补报
已备案产品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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