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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济南植物油过期食品处理
行 业:养殖 养殖饲料 饲料添加剂
发布时间:2020-03-17
市民购买的两袋葵花籽中一袋无生产日期,找超市反映后无果,起诉后超市被判赔1000元。
市民:
袋装葵花籽无生产日期
起诉索赔1000元获法院支持
1月16日晚,西安市民肖某在灞桥区水香路华润万家超市购买了2包葵花籽,回到家中却发现异常,“我买了两袋葵花籽,价格为99元一包,其中一袋上面没有生产日期,不能判断是否过了期,没敢吃。”肖某说,他将该情况向超市反映后,方并无表态,肖某无奈向辖区食药监部门,并将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起诉至灞桥区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
1月29日,该案在灞桥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审理查明,1月16日,肖某在陕西华润万家超市浐灞新城店购买2包“嗑享食代葵花籽”,价格为99元/包,其中一袋无生产日期。经审理,法院认为,华润万家作为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食品标准的商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华润万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肖某赔偿1000元。
超市:
标签瑕疵与食品有本质区别
案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
华润万家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华润万家认为,销售小票仅能说明肖某曾在华润万家超市购买过商品的行为,但该商品是否与小票应,在购买时是否是肖某所述的状态其应举证,肖某在一审中提交的频,用于证明商品购买时未标注生产日期,但频未标注拍摄日期、未拍清商品全貌。标签瑕疵与食品问题有本质区别,案商品有合格的商品检验报告,肖某在购买商品后曾向灞桥区食投诉,灞桥区食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并未发现肖某所述情况。案产品并无任何质量问题,肖某主张十倍赔偿无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方认为,案商品有合格的商品检测报告,华润万家作为经营者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并无任何不当。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为油墨喷码,用橡皮可擦掉。与案商品同类商品的生产日期标注历来都是使用喷码标注,这是一种行业惯例,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如该标注瑕疵问题适用巨额赔偿会生产者、经营者造成巨大的影响。
同时,上诉方还指出,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权益的应为费者,本案中的肖某曾多次提起类似诉讼并存在知假买情况,肖某不应属于实际意义上的费者。
审法院:
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即适用惩罚赔偿
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焦点是华润万家超市是否承担惩罚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肖某在一审中已经供了购物小票、、实物、频等相关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肖某在华润万家超市购买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
法院认为,《高关于审理食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肖某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不影响其向食品销售者华润万家超市主张。
《食品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领域的惩罚赔偿不要求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即可适用惩罚赔偿。生产日期直接关系到食品,也是费者购买食品时参考的重要依据,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明显不属于食品标签瑕疵,华润万家超市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应当承担支付价十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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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百四十八条规定,费者因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且不会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绍兴过期食品处理,收购过期食品处理,过期食品处理收购。
依据《中华共和国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督本期公布国抽省抽信息及3大类食品349批次样品,不合格22批次。现将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抽检3类食品349批次样品。其中,薯类和膨化食品35批次,合格35批次;餐饮具及餐饮食品114批次,合格96批次,不合格18批次;饮料200批次,合格196批次,不合格4批次。产品合格和不合格信息详见附件。
、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如下:
1标称瑞金市逸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逸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30;25;17;1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2标称江西雄峰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润岩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批号:),偏硅酸检出值26mg/L,标准规定为≥250mg/L;锶检出值002mg/L,标准规定为≥020mg/L。检验机构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3标称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峡山泉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35;47;12;19;8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4标称永丰县千思饮纯水厂生产的千思饮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批号:)。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33;29;0;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5由红谷滩新区许英烧菜馆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昌市沁原餐具毒服务部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盘: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6由红谷滩新区晓春烧菜馆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昌市沁原餐具毒服务部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碗: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杯: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盘: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勺: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7由红谷滩新区老爷子土钵菜餐饮店销售的苹果毒餐具配送中心(生产日期/批号://),盘: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勺: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8由南城县粥公粥婆粥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城县康尔乐餐具毒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杯: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勺: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盘: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9由南城县粥大福餐饮店销售的花生米(生产日期/批号://),黄曲霉B1检出值为194μg/kg,标准规定为≤20μg/kg。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0由南城县树下时尚主题餐厅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城县康尔乐餐具毒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杯: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1由南城县饶记川味纸包鱼馆销售的花生米(生产日期/批号://),黄曲霉B1检出值为73μg/kg,标准规定为≤20μg/kg。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2由南丰县玉林串串香火锅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丰县丰乐洁餐具配送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盘: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3由南丰县国印火锅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丰县丰乐洁餐具配送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盘: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4由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记煮粉店销售的糖饼(生产日期/批号://),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893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5由弋阳县蒸有味包子店销售的馒头(生产日期/批号:),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6由上高县小李徐家渡饭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上高新康达餐具毒配送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筷: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7由上高县小聂饭店经营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上高新康达餐具毒配送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筷: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8由余干县沙港中学销售的馒头(生产日期/批号:),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19由南昌金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批号:),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543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20由南昌大学共青学院一食堂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批号:),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519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21由奉新县厨子烧菜馆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佳洁餐具毒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碗: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22由奉新县鑫鑫饭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佳洁餐具毒中心的餐饮具(生产日期/批号:),杯:大肠菌检出值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西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特别提醒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投诉电话进行投诉。食品费提示信息网址:
附件:本次检验项目doc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x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饮料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x
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番禺过期食品处理,番禺收购过期食品处理,番禺收购过期食品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2019年第7号),及1批次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发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贝一比母婴坊孕婴童用品商店销售标称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每嘉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抽样单编号为GC,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规格为800克/罐,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阪崎肠。
、企业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生产环节。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黑龙江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绥化分局依据《中华共和国食品法》百十四条项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绥垦质技监罚〔2019〕1号):(1)没收所得元;(2)罚2元。
()经营环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贝一比母婴坊孕婴童用品商店违反《中华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依据《中华共和国食品法》百十四条项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哈里市监食罚字〔2019〕001号):(1)没收所得元;(2)罚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核实,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阪崎肠项目不合格原因为:停产半个月再次恢复生产后,车间部分生产环节进行系统毒不彻底,生产过程中的监控点数量过少,有遗漏污染点的可能。企业已进行整改,提高生产环境的毒要求,增加致病菌监控点,修改微生物监控计划,加强工作人员培训。黑龙江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绥化分局已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结果为合格。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
2019年6月4日
过期食品处理,沈阳收购过期食品处理,沈阳过期食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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