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处理销毁临过期葵花子油 过期食品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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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养殖 养殖饲料 饲料添加剂
发布时间:2020-03-15
卖巧克力赚62元被罚8000元
保亭一超市卖过期食品被处罚
今年4月,一名家长向保亭市场监督投诉,自己的孩子在保亭新政燕畅超市购买的62元巧克力已过期4个月。经保亭市场监督调查证实,该超市存在销售过期巧克力的行为。近日,该超市被依法没收所得62元,并被处8000元罚。
据介绍,这个家长的孩子于4月象拔蚌3日上午在新冷冻鸭肝政燕畅超市购买了淘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拿回家后吃完留下盒子。家长查看盒子时发现,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保质期日本豆腐为12个月,该巧克力已过期4个月冷冻脆骨。
北极贝 接到投诉后,保亭市场监督该超市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了这巧克力制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的有2盒,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的有2盒,保质期均为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过期,4盒过期食品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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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卖出的食品肯定损害到利润,这么多门店这么多的人,谁来承担这个损失很重要。这些都是在声明中没有体现出来的,让费者是不是会瞎想呢?过期食品中,部分营养可能会流失。何凤怡医师告诉记者,以谷物为例。在正常的保存条件下,随时间的推移,谷物的蛋白质、矿物质含量变化不大,但维生则会逐渐减少。比如,当谷物的水分含量为17%时,五个月后,维生B1含量会损失30%左右。另外,食物中的有害微生物也会增加。常见的,如沙门氏菌、大肠等,会引起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严重的,如黄曲霉等,则可能诱发变。1月糖色8日息,独立评测机构莓评测通过微博发布频称,其用一个月时间调查发现北京、上海、杭州等10座城市21家全家门店存在出售过期冷冻蟹肉食品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共和国食品法》第126条,给店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同时要求西贝莜面村相关负责人下周到市场监督部门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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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中国大学教授、曾任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在《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一文中指出:
法官在裁断具体案件时,也应充分认识并重裁判结果整个社会诚信度的影响,于确有不诚信行为的经营者判决惩罚赔偿自属应当,但面以不诚信为内核的恶知假买假行为,亦应发挥司法的指引作用。无论是多次购买逐一索赔、同一购买行为分开结账以恶意制造出多份合同关系,抑或是利用已经胜诉的判决再次购买以期再次获赔的打假行为,以及由此演化出的以诉讼为手段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其皆有悖于诚实信用,即使这种知假买假行为在形式了逻辑上符合惩罚赔偿的构成要件,但在价值上其予以否定评价,方可避免助长此种愈演愈烈的恶知假买假行为的歪风。
请注意,
1西城区在本案中补充查明:从2017年起至今,许某作为原告在北京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案件数量达200余件,在许某起诉的上述案件中,均要求产品销售方承担退还货及惩罚赔偿责任。
2西城区与本案情形相同的(2019)京0102民初6529、6530、6531、6532、6533等5案,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本公众号2019年3月2日转载的(2018)京01民终7195号民事判决也认为:许某提交的案食品包装上有严重褶维生皱,不能排除因人为擦拭喷墨印制生产日期而产生的合理怀疑。故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案食品印制生产日期具有高度可能,认定本案所食品并白米非无生产日期的事实,且驳回许某一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4(2018)京010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也认为:许某某以购买不合格商品为由提起诉讼索要惩罚赔偿的次数过多,与一般费者的购物习惯相悖,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辣媳妇山椒凤爪属于种类物,仅凭购物小票和商品实物不足以证明该商品系由安华西里店售出,故本院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6531号
原告:许某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
原告许某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西直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华联西直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华联西直门公司退货退2990元;2、要求华联西直门公司赔偿1000元;3、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华联西直门公司购买了1包味美发无根肉厚木耳(以下简称案木耳),通过微信支付2990元。付后发现该案木耳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保质期为24个月,后原告与服务台协商解决该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华联西直门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过期食品进行下架,华联西直门公司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标准仍进行销售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华联西直门公司的答辩意见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现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案产品在购买时已经过期的事实;其次,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是以费为目的购买产品;第三,由于案产品系种类物,无法判断系从被告处进行的购买。
本院经审查,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许某于2018年11月1日从华联西直门公司购买了1包味美发无根肉厚木耳,支付金额2990元。
原告许某当庭出示了1包味美发无根肉厚木耳,生产日意大利面期为2013年4月18日,保质期为24个月。许某认为其所出示的商品实物即是其于2018年11月1日在华联西直门公司购买的商品。
另,本院补充查明从2017年起至鱼皮今,许某作为原告在北京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案件数量达百余件,在许某起诉的上述案件中,均要求产品销售方承担退还货及惩罚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附卷)、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在案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联西直门公司是否应向许某退货退并给付1000元惩罚赔偿金。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许某主张其于2018年11月1日在华联西直门公司购买的木耳因过期而违反食品标准,并提供了购物小票、商品实物以及照片打印件为证。华联西直门公司此不予认可冷冻比目鱼,主张许某提供的商品实物并非系其在2018年11月1日从华联西直门公司购买。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食品领域,虽然并不禁止“知假买假者”以费者身份向法院主张惩罚赔偿金的,但许某作为多次起诉要求惩罚赔偿的费者,相较于一般费者而言,其具有较多的诉讼经验与较强的举证能力,在承认其享有诉讼的同时,亦应要求其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商品实物是华联西直门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出售给许某的同一商品。本案中,购物小票中仅记载了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以及商品条形码的信息,但因案商品系种类物,商品条形码系同一的,无法从小票信息中直接体现许某当庭出示的商品与小票上所记载的商品之间的应,故许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实物是其于2018年11月1日在华联西直门公司处购买。综上,虽然许某提供的购物小票能够证明其与华联西直门店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从许某提供鸡熟食的现有证据上看,其举证尚不够充分,不足以证明案商品实物与购物小票所载商品存在应,故许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华联西直门公司向其销售过期食品而违反食品标准,其要求华联西直门公司退货退并支付惩罚赔偿金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中级。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为自动放弃上诉的。
审判员文潇
一九年四月三日
员姜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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