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特殊进口化妆品备案手续 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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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7
防晒化妆品中的防晒剂有哪几类?
防晒化妆品在我国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能够防止或减轻由于紫外线辐射而造成的皮肤损害的一类化妆品。我国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规定,防晒化妆品中使用的防晒剂必须是该《规范》中准许使用的27项准用防晒剂之中的,而且使用条件应满足《规范》的要求,以确保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这些防晒剂可分为无机防晒剂和有机防晒剂两大类。这两类防晒剂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1)无机防晒剂
是一类白色无机矿物粉末,目前《规范》中允许使用的只有二氧化钛和氧化锌两种物质。
无机防晒剂的防晒机制与其粉末粒径大小有关。当粒径较大(颜料级别)时,防晒机制是简单的遮盖作用,这类粉末在皮肤表面形成覆盖层,把照射到皮肤表面的紫外线反射或散射出去,从而减少进入皮肤中的紫外线含量,就像一束光照在镜子上被反射出去一样,属于物理性的屏蔽作用,所以也称为紫外线屏蔽剂,防晒作用较弱。但随着粉末粒径的减小,此类防晒剂对紫外线的反射、散射能力降低,而对UVB的吸收性明显增强,当粒径小到纳米级时,防晒机制是既能反射、散射UVA,又能吸收UVB,防晒作用较强。
通过简单遮盖阻隔紫外线的无机防晒剂(颜料级别)具有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优点,但由于在皮肤表面沉积成较厚的白色层,所以容易堵塞毛孔,影响皮脂腺和汗腺的正常分泌,且容易脱落,具有增白效果的防晒品中往往都含有这类防晒剂。纳米级的无机防晒剂的粉粒直径在数十纳米以下,已经无遮盖作用,而具有防晒能力强、透明性好的优势,但也存在易凝聚、分散性差、吸收紫外线的同时易产生自由基等缺点,所以需要对其粒子表面进行改性处理以解决上述缺点,这对生产厂家的研发能力要求较高。
(2)有机防晒剂
与无机防晒剂不同,此类防晒剂是一类对紫外线具有较好吸收作用的有机化合物,也称为紫外线吸收剂。这类物质能选择性吸收紫外线,分子结构不同,选择吸收的紫外线的波段也不同,有些防晒剂主要吸收UVB,有些防晒剂主要吸收UVA,而有些防晒剂属于广谱防晒剂,既能吸收UVB,又能吸收UVA。这类防晒剂将吸收的紫外线的光能转换为热能,同时其自身结构不发生变化。2015年版《规范》中列出了25项准许使用的有机防晒剂,并对其使用条件(主要是用量)作出了规定。常用的有对甲氧基肉桂酸酯类、樟脑类衍生物、苯并三唑类及奥克立林等。通常以多种防晒剂配合使用的方式用于防晒品中,以增强防晒效果。
与无机防晒剂相比,有机防晒剂存在的安全隐患更多一些,比如刺激皮肤、导致皮肤过敏等,但有机防晒剂的防晒能力大多强于无机防晒剂。所以,大多厂家将无机防晒剂与有机防晒剂配合使用,最大化地增强防晒效果,同时提高安全系数。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防晒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产品标签上是否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在正规渠道购买,以防劣质产品给我们的健康带来危害。
套装产品如何备案
套装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成套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国内的相关套装形式总共有三种:
第一种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
该类套装的产品是指在销售时仅以套盒的方式进行销售,套盒中的每款单品都有自己的产品名称。该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需对每款单品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产品名称”;
这种形式的套盒,以清洗类、护肤类居多。
第二种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
该类组合包装的产品,是指在不破坏产品包装的前提下,所有的单品不能独立拆分出来的产品。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装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但在备案产品的配方时,需要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这种形式的组合包装,以彩妆类、护肤类居多。
第三种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在套盒外观上跟第一种类型很相近,都为套装产品,并且套盒内部都含有独立包装的单品。但是该类型的产品与第一种类型的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使用方法不同:为两种或多种产品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盒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而备案产品的配方时,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这种形式套装产品,以染发类、护肤类居多。
温馨提示
一、产品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时,若产品以单品的形式进行销售,则产品按照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当已经进行备案的单品组成套盒进行出售时,不需要再以套盒的形式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二、产品在使用时,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但是产品宣称:配合使用后,效果更佳。像这种产品备案时,不属于第三种类型。
三、产品使用时,宣称需要按照相应的步骤进行使用,比如:第一步,使用XX洗面奶进行清洗;第二步,使用XX化妆水进行保湿……等,像这种情况的产品,不属于第三类产品。
以上第二、三点提到的不属于第三类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按照第一类与第二类套装产品的特点进行划分后,按照相应的备案步骤进行备案即可。
参考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13年第10号)
2、《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企业办事须知》
解读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主要影响
4)如果已经由在华责任申报单位完成行政许可检验,检验报告仍可用于备案,但是需要交一份情况说明,以及前在华的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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