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规上企业培育奖励时间 点击查看所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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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0-01-21
四、其它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保证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保证近 5 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虚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企业及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责,对审查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三)省、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要做好存档备查和迎检准备。
(四)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要加强宣传, 推动企业主动申报,提高省扶持资金的支出率。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街道)收到区财政局划拨的奖励扶持资金后,必须及时发放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的企业或商(协)会,其申报奖励的资格自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但2017年、2018年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的,仍可继续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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