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债务纠纷 欠债 正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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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的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主旨
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此举并不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涉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同时,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法院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意见
院认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该条款是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华*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恒升公司,此举并不影响华*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恒升公司具有约束力。同时,民*公司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法院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民兴公司不因此重复承担合同义务,民*公司、华*公司及恒*公司可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债务履行问题。据此,盖**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未变更诉讼当事人影响案涉债务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34.【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
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5.【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
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6.【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
企业问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段贵成律师
年利率计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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