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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
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
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定义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并称为债权人的“两宝”。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此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前提。在真实有效的基础上,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均已到期。
在该基础前提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代为求偿权无法实现。所以出如下三个条件:
1、债权人只能在次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内请求代位求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专属性的债权多基于特殊人身关系而建立,或者其用途具有专属性,债权人不得就专属类的债权享有代位求偿的是为了保护。
综上,债权人的代为求偿权为债权人提供了债权保全的一种途径。各债权人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仅可以针对债务人本身的以后的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也可以将着眼点放在债务人的债务人身上,搜集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到期合法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
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21.【偿还的证明责任】
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2.【ATM机还款】
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3.【还款抵充顺序】
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还款条的认定】
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5.【录音证明还款】
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6.【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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