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代理人 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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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审查流程
3.1合同审查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通读合同全文;
(2)明确交易背景;
(3)确定审查目标;
(4)合同条款审查;
(5)场景要素完善;
(6)交付审查成果。
3.2审查者在进行合同审查前,首先应当快速浏览合同全文,初步了解交易各方的主体信息,客户的交易地位,客户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主要指标的物或报酬),以及为实现交易目标采用的交易模式等重要信息。
3.3阅读合同全文后,审查者通过自行判断、与客户直接沟通或采用必要的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如下交易信息:
(1)交易的标的物和交易类型、交易模式;
(2)本次交易的下一场景以及该下一场景对本次交易的要求;
(3)客户的交易地位和议价能力;
(4)交易所处阶段;
(5)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交易信息。
3.4依据本指引第3.3条确定的交易信息及利用本指引第4条规定的合同控制策略,确定合同审查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以及拟构建的理想交易秩序和交易状态。
3.5依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对合同的下述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合同的目标条款;
(2)审查合同的流程条款;
(3)审查合同的保障条款;
(4)审查合同的辅助内容。
3.6合同条款审查中发现的交易缺陷和漏洞,应当通过完善场景要素的方式进行补弥补和完善,以实现本指引第3.4条设定的控制目标。
3.7合同审查完成后,依据《文书校对指引》对合同审查成果的文本进行校对,然后再依据设定的控制方案或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审查成果提交方式结合本指引第7条的规定,将合同审查成果提交给客户。
3.8合同审查各流程中的控制环节和控制要素,利用本指引第4条规定的控制策略,依据本指引第6条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律师审查合同主要的是审查其合法性,这是能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准以及发挥其作用之处。合法合规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律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向企业提出修改意见,以规避合同无效风险。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合同名称、内容、交易相对方处分权、是否需审批前置等。
首先是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合同类型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及其项下的子合同,另外还有《合同法》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签订的合同名称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每一种合同对应了其所属的法律关系,如果出现“张冠李戴”情形则不利于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的处理。比较常见的有把承揽合同写成来料加工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实为土地租赁协议等。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首先看到并审查的就是合同名称,如果名称本身表述不规范或者与合同内容不相符,则应改成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正确名称。这样一是有助于合同各方对合同的理解,二是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以直接根据合同名称明确法律关系、选择案由、确定法律依据,避免当事人和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决实质纠纷前还需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其次是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到合同的有效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避免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自始无效,不仅达不到交易目的,而且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审查合同合法性应着重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上述无效的情形,同时还应注意效力待定、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构成要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增强合同的合法性。
再次是审查合同主体处分权的合法性。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也是财产所有人重要的。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如未经人追认则为无效合同。律师在审查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时,应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对合同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如查验标的物是否出自合同主体、是否有合法来源、是否经所有权人授权处分、是否为表见代理等。比较常见的情形有签订合同的人没有授权委托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或者私刻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质权人将质押物私自出卖、保管人将保管物私自出卖等。
后是审查行政审批前置合同的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的合同将行政审批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即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未经审批不能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仅仅构成合同成立。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合营企业合同等需要审批才能生效。有经验的律师在审查该类合同时会发现并提醒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由哪一方或者双方办理审批手续,以避免合同虽签字或盖章但未生效的情形。
1重视准备工作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方面的准备:
一为“沟通”。要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2重视形式审查工作
律师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工作后,对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即各项条款)的审查前,还应进行形式审查,概括为“三看”:
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条至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主体资格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企业的职能部门则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注册、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如涉及电信、医疗、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资质现状,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
三看: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授权文书是否齐备。
很多情况下,合同并非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要对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完成上述两步准备工作后,接下来进入对合同的内容实质审查阶段。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为合同审查的重点所在,该部分主要归纳为以下五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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