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对全程电子化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联系。
(三)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全程电子化要求,对本单位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进行必要升级改造,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变更流程、分工等进行必要调整,配备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设备,确保全程电子化与本机关企业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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