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案件合同纠纷 咨询秒回
价格:500.00起
收购股权须登记
如果您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您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股权可能被再次出让他人。
公司章程慎重签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不建议使用格式文本。
勤勉义务要遵守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妥善使用贸易术语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您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选择适当结算方式
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您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您及时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市场变化,解约须慎重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符合您的利益。
通知条款
1.合同履行中常涉及重要的通知、告知、催告及抗辩。此类通知行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同时,我国民法对通知多采“到达”(通知人承受通知风险),且司法实践对于通知行为及其送达的证明标准宽严不一。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通知条款极具重要意义。
2.通知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通知的方式;
(2)通讯信息的确认;
(3)通讯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
(4)通知风险的分配;
(5)通知送达的推定方式。
3.基于电子邮件通知、送达的便捷性与可证明性,可考虑约定电子邮件作为有效通知方式之一,并将各方的电子邮箱明确表述。
4.如有必要,可特别约定以当面递交方式进行通知和受领的具体人员的范围。
保密条款
1.《合同法》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规定的较为简略
《合同法》第43条、第60条、第92条。。如合同订立、履行中,对方可能因此接触委托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保密信息的,应考虑特别约定保密条款。
2.保密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保密信息的范围;
(2)保密期间;
(3)保密措施:保密信息之提供与接收、可接触保密信息或资料的人员范围、保密制度、保密资料的返还及销毁等;
(4)违反保密义务之认定与推定;
(5)违反保密义务之责任。
法院(2018)法民申1649号
丁**律所与林**在《法律服务协议》中的“1.3律师费”条款的第2点约定:“客户同意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将桂林**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13%股份或者相应比例的香港**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律师事务所指定的个人或公司作为律师服务费。除此之外如追回现金、实物或其他资产的,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再审审查中,丁**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丁**律所在代理林**就柴**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林**并未持有香港**公司(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漓江**公司为香港**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因此,丁**律所在与林**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明知该13%的股份并非一定能从林**处受让,只有在该刑事案件办理的预期结果出现后,也即林**通过该刑事案件追回、取得香港**公司的股份后,向丁**律所转让该13%的股份作为律师服务费的约定方有履行的可能。因此,该协议关于转让13%股份的约定实质上属于附条件成就的约定。此外,该条款还约定“如追回现金、实物或其他资产的,按照上述比例(13%)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由此可知,丁**律所在该条款中采取了将律师服务费与追回赃物的办案结果直接挂钩的收费方式,属于刑事风险代理。刑事风险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丁**所与林**在《法律服务协议》中关于刑事风险代理的约定因违反《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此外,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服务协议》中关于刑事风险代理的条款无效外,其余合同约定事项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仍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丁**律所关于《法律服务协议》中该律师费条款有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生效条件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对所附生效条件,法律少有限制。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前,此类尚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状态及违反该合同的相应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
2.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在实务中应注意“合同效力附生效条件”与“附条件的履行义务”在法律后果及实务应用中的异同:
(1)如仅为表明特定条件成就之前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履行特定义务,或仅为表明某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之前相对方无义务履行,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但是,以“附条件的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则合同的效力状态、违约责任将更为确定。
参考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
(2)如条件之成就与否直接影响合同交易的合法性,则应以合同生效条件的方式约定为宜。
3.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办理,并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可视为放弃该生效条件。
参考《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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