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车辆债务纠纷委托 债权 运营正规
价格:500.00起
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义务关系
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
合同的视角:违约责任的限度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一目了然。首先,从图1中可见(带实线箭头部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埃克森牌的四甲苯,符合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乙公司将货物交由丙物流公司运送达给甲公司,乙公司和丙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后,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丙物流公司与甲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丙物流公司在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居于第三人的地位。
至于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答案也是较为明确的。虽然交付货物环节是第三人丙物流公司所造成的,但是,依照《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意味着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尽管甲、乙公司于事后协商,由乙公司更换了5桶原先约定的四甲苯,也不能排除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主张诉讼请求的话,还涉及到诉讼主体和诉讼管辖的问题。
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甲公司处于原告的地位,乙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这当然无可置疑。丙物流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丙物流公司可以不在本案中出现,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再以运输合同违约为由,向丙物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然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判决丙物流公司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诉讼管辖的问题。如果本案以合同为案由起诉,那么诉讼的地域管辖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原则。被告所在地即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至于“合同履行地”,因为甲、乙公司没有约定履行地,所以应该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于“其他标的”范畴,乙公司是“履行义务一方”,合同履行地同样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本案原告甲公司没有在广州的法院提出诉讼,乃为了合同之诉的地域管辖。
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7.【逾期利率的认定】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合同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
18.【逾期计息基数】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9.【超四倍利率已付利息】
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已付之利息,法院可不再于预
20.【违约金的认定】
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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