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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明知”的含义及其判断标准
针对犯罪特别是运输犯罪主观明知比较难以判断的实际情况,《意见》在总结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贩卖、运输、非法持有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的;(4)体内藏匿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上述情形的前三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并且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也不能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待清楚。第4、6、7种情形表现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和交接方式。第5种情形表现为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的报酬明显不合市场交易常规,违背常理。第8种情形是兜底性规定,可以包括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应当知道的情形,如用特制设备运输或者在运输工具的隐蔽部位藏匿的;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的;以虚假地址和身份办理托运手续的;多次为同一犯罪分子运输的;曾因同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等等。至于明知的程度,只需明知犯罪对象是,而无需完全清楚的数量、质量、品种、含量、成分等物理、化学特征。
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司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人徐*主观上对被害人朱金芳下车呼救时,可能因为慌不择路不遵守交通规则,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来往车辆撞死,具有现实预见可能性;其抢劫行为是被害人下车呼救终被撞死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被路过车辆撞击致死,不能中断被告人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死亡系抢劫的结果,对被告人应依法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判处刑罚。
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的药品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不符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田某某生产、销售劣药案
案例要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仍然进行生产、销售,并造成多人病情加重,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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