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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股东出资不实被牵连
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您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设立公司须真实签名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隐名股东风险大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来说,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定金罚则。由于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制裁也可以与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补救方式并用,因此必须将定金罚则的运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如果认为任何违约,哪怕是轻微的违约都要运用定金罚则,那么将会导致定金罚则的滥用。一方出现轻微违约就运用定金罚则,给违约一方强加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29号
关于《会议纪要》中附条件支付转让款的约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本案中,东北**大学处分的其安达校区固定资产,虽属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教育资源,但该资产的转让系东北**大学与深圳***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有偿转让。就东北**大学处分案涉资产本身而言,并没有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资产的处分损害了东北**大学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或者学生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案涉资产的处分既未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也未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就案涉资产的转让价格而言,东北**大学作为市场经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标的物,其价格受到市场行情、开发利用价值以及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案中,深圳**公司为促成交易的完成,支付了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而东北**大学并未为深圳**公司履行《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提供必要的条件,《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不在深圳***公司一方。虽然《补充协议》约定深圳***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出资6500万元建设东北**大学新校区体育馆等工程,但是《补充协议》同时约定检验深圳新世纪公司履行合同的标准是是否保证东北**大学得到价值6500万元的体育馆等建筑,《补充协议》的约定含有东北**大学为深圳**公司提供建设项目机会的义务。由于《置换协议》《补充协议》未能履行,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会议纪要》的形式终确定了深圳***公司获得案涉资产的对价,即深圳***公司在已经支付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分两步支付6500万元,其中4000万元根据东北**大学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位,2500万元在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中优先支付。深圳***公司获得案涉资产的终对价,是在当事人双方前期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并无证据证明《会议纪要》的约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况且,2500万元支付条件为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条件是否成就首先取决于东北**大学而不是深圳***纪公司。即便《会议纪要》约定的该条件未成就,2500万元无需支付,也未损害全体社会成员或者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东北**学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将东北**大学管理的国有资产利益等同于《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为《会议纪要》的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进而认定《会议纪要》的该部分约定无效,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2015)民提字第183号
案涉《协议书》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应为有效。案涉《协议书》中关于“土地成交价为3000万元,如在拍卖中超出3000万元成交则多余款项退给四*公司”的约定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串通。虽然农商银行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约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补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格越高,农商银行可得补偿越高。按照《协议书》中“若拍卖(或挂牌)超过3000万元成交,多余的款项甲方退给乙方”的约定,假设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价为4000万元,则农商银行平度支行在扣除相应费用2%即80万元后得到政府补偿的80%即3136万元并按约定支付1000万元给四*公司后,实际可得补偿为2136万元;另一种情况,假设拍卖成交价为5000万元,则按上述计算补偿方式,农商银行扣除2%即100万元费用后,实际可得补偿1920万元。依次类推可知,拍卖成交价越高,则农商银行平度支行实际可得补偿越少。显然,农商银行*不存在为获得更高收益而与四*公司恶意串通通过向四海公司提供竞买资金,抬高拍卖成交价以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可能。反而,正是有了农商银行的资金支持,才使四*公司能以高价竞买到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国家也通过取得更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化。
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注意事项
避免大幅度裁员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您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您和您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规章制度讨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您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等方法都是证明您的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避免侵犯着作权
您的企业应当注意对他人着作权的尊重,避免在您的产品上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上,使用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同时,在印制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企业宣传资料时,请务必注明印刷发行日期、印刷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既可以作为您进行着作权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您进行不侵权抗辩的证据。文化创意企业还应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网络服务企业还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不要擅自提供在线影视、音乐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等。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建议您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证明文件、着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您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涉外贸易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
关注《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您要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发《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布的,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合理注册商标
您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着性特征且便于识别,臆造性文字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冲突,切忌“傍名牌”。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或落入他人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
贴牌加工注意知识产权
您的企业可能是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请务必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加工、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
及时登记着作权
您的企业应当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着作权的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着作权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警惕员工提“解除”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单方调整必须慎重
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您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规章设定调岗调薪条件
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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