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股权纠纷案件 投资纠纷 服务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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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汇入资金在数额和时间上与登记股东向公司的投资相吻合的事实,不能认定主张股权代持当事人和登记股东之间对资金投入的用途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根据资金流转的事实推定主张代持人委托登记股东向公司投资。
双方是否存在通过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书逃费的问题,应由税务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而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此类认定和处罚。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的税费并不仅凭当事人约定的转让价款来计算,而是会依据相关规定对转让的股权价值核定后收税。因此,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终止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法院审理决定。
根据《民法通则》百一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百二十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或是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都明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仍然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取得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法院审理决定。
登记股东本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字,且签字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登记股东名义签字,应当认定属于无权处分,不存在代理行为,不能仅以签字人与登记股东具有“叔侄关系”就推定构成表见代理。
关于表见代表(理)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章程、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进行了审查,且有关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104条、第121条等法律规定的,应认担保行为符合《合同法》第50条、第49条规定,对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相对人的形式审查范围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以及参与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前后项目资产未发生流转,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开发资质均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本案不存在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业法律监管的问题。
企业法人将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借款予以归还该股东并未丧失股东资格
【裁判要点】:股东进行出资后,其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将出资财产抽回,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均会造成损害。为此,《公司法》明令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企业法人将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借款予以归还,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性质,实质上应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无效。将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借款的行为无效,股东的身份也就不会因出资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因此,股东并未丧失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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