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涉水批件检测单位 涉水产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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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01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消费者在购买冰箱、电视机等电器产品时,早已习惯通过看“能效标识”进行选择,但如果想要购买坐便器等卫浴产品,却没有节水性能可以参考。莫慌,国家已经正式发布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9年第6号令,未来所有用水产品都将标有明确的用水效率标识,市民可通过标识上的水效等级和水效指标购买节水产品。
一、什么是“水效标识”
所谓水效标识,与目前家电所贴的“能效等级”标识相类似,水效标识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目的是引导用户和消费者选择高效节水产品。我国目前的产品水效标准体系中,产品水效一般分为3级或5级,其中水效1级用水量最少、水效最高,3级或5级则是产品水效的市场准入值。评价产品水效的前提,是产品需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二、“水效标识”包含的内容
① 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② 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③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④ 产品规格型号;
⑤ 水效等级;
⑥ 水效指标;
⑦ 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⑧ 水效信息码。
三、“水效标识”适用于哪些产品
1月26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质检总局及认监委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明确坐便器成为实施水效标识的第一批产品。业内人士表示,水嘴、洗衣机、净水机等生活用水产品也将陆续被纳入产品目录,未来还将逐步拓展到商用产品、工业设备及灌溉设备等。
产品名称使用范围依据标准实施时间
坐便器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0.6MPa条件下使用的坐便器(包括智能坐便器)GB25502《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2019年8月1日
用水效率等级 1级 2级 3级
坐便器平均用水量/L ≤4.0 ≤5.0 ≤6.4
双冲坐便器全冲用水量/L ≤5.0 ≤6.0 ≤8.0
注:每个水效等级中双冲坐便器的半冲平均用水量不大于其全冲用水量最大限定值的70%。
净水机水效等级评价
四、违反“水效标识”的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者或进口商
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①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③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对于销售者(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①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② 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③ 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④ 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一、什么是涉水卫生批件
涉水卫生批件全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政府对生产涉及饮用水产品的企业颁发的,标志其卫生安全的唯一权威性文件。国家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饮水消毒设备等均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如家用净水器、管道直饮水。
1997年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所以,涉水批件,不是某个协会也不是某个组织发放,而是由政府统一管理,由卫生部门监督执行,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为什么要办理涉水卫生批件
为什么要办理涉水卫生批件呢?对生产厂家来说,只有办理了涉水卫生批件,才能进行生产。涉水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现由下放的省卫生部门颁发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领到“批件”后才能制造、销售和使用,而制造和销售无证涉水产品属非法并将被取缔和处以罚款。
这是确保涉水产品卫生安全、产品质量的必要措施,更是确保用户饮水安全、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对涉水产品生产厂家来说,这是合法生产、合法销售必不可少的第一步,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
对涉水产品经销商来说,不但要选一个好的品牌,更要查验该品牌、该型号产品是否有卫生批件,批件内容是否与实物相符,这才能合法销售。否则,一旦有人举报,一旦工商、卫生部门例行执法检查,查出经销没有卫生批件,产品就会被查封,经销商被处罚款。
对用户来说,购买有卫生批件的水质处理器,质量才有保证。否则,不但无益甚至可能有害健康。
无论大小设备,只有领取“涉水批件”后,才能进商店、超市、大卖场,才能开专卖店,否则属假冒伪劣产品而无法销售,工商、卫生部门查到就要没收产品并罚款。
在同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产品有了“卫生许可批件”,是参与竞争、争取合同、扩大销售、占领市场的强有力工具。
三、如何办理涉水卫生批件
如果你要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如果你想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如果是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2.国内外应用现状;
3.相关的试验数据。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企业(质量)标准;
(六)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
(七)国内外的文献资料;
(八)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械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九)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的产品样品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四、如何查询产品涉水卫生批件
1.打开国家卫生部的官方网站:http://www.。
2.打开后,网站最下部有一个“在线服务”,然后选择“公众查询”。
3.点击“公共查询”,就正式进入了卫生部的数据库查询页面。
4.左边请选择“涉水产品批件库”,中间“产品名称”后面请输入您想查询的净水器品牌名称,如“XXX”,然后点下面的查询、这时会出现查询的结果。
何为水效标识?
什么是“水效”?大家可能对这个概念还很陌生。相比于我们对于“水效”的陌生,另一个与之含义相近的概念——“能效”(能源效率)却已进入中国多年,社会各界也已接受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水资源的利用也有利用效率的问题,“水效”可以被定义为“一定数量的水投入带来的有用产出”,其中既包括用水效率,也包括供水效率。
事实上,所谓水效标识,其实和现在我们已经习惯的“能效等级”标识类似,水效标识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是依据相关产品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确定的。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产品水效标准体系中,产品水效一般分为3级或5级,其中水效1级用水量最少、水效最高,3级或5级则是产品水效的市场准入值。
业内专家表示,评价产品水效的前提,是产品需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水效标识的使用,将给消费者提供明确、有效的产品水效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效节水产品。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实施意义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水情,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水资源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用水产品作为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用水器具,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用水的全过程,是提高水效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用水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坐便器、水嘴及洗衣机等产品的市场保有量巨大,但普遍存在用水效率不高、市场不规范等问题,亟需建立高效用水产品管理制度。
水效标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用水产品管理的重要举措。水效标识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目的是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效节水产品。在我国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施水效标识制度是我国政府节水管理方式的创新。针对用水产品建立水效标识制度,是政府转变节水管理方式的具体实践,即由过去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过去注重对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向终端产品管理转变,由过去重管理轻服务向导向服务型转变。
二是规范用水产品市场。随着广大消费者节水意识、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节水产品需求不断增长。但节水产品市场存在着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产品节水性能真假难辨等问题,一些伪劣产品、高耗水产品使用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扰乱了节水产品市场秩序。通过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加强对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可有效规范节水产品行业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提升我国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水效标识为基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消除绿色贸易壁垒,有利于扩大用水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同时,通过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逐步淘汰落后产品,有助于带动节水产品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用水产品生产企业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019年9月13日,《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6号令]发布,2019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GB 34914-2019《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或进口的反渗透净水机必须标贴水效标识。上述两项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净水机水效标识制度开始实施。根据相关要求,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通过备案的自有实验室或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等相关国家标准确定产品水效等级,完成产品水效标识制作、标贴、备案。
中科检测积极筹划、充分准备,并最终凭借技术、服务优势,顺利通过水效标识检验检测实验室备案,正式成为广州市唯一一家第三方净水器水效备案实验室,也标志着中科检测的水效标识管理质量和检测能力已达国内领先水准。净水器水效标识检测咨询:黄琼
申请水效标识备案,需要做什么?
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指南
1、目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成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产品的《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用水效率标识备案工作。
3、流程
4、内容
4.1 网上材料
4.1.1在注册企业用户;
4.1.2登录后添加产品备案相关信息。
4.2 文本材料
4.2.1应提交的文本材料,见表1表1
境内生产者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用水效率标识样本;4、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5、用水效率检测报告;6、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境外生产者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5、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11、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注: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2.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3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3.2 生产者简称应与水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2.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2.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2.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
4.2.4.1 水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2.4.2 水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5用水标识备案表
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水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
4.2.6.1 出具用水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水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2.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2.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6.2.8 报告涂改无效。
4.2.7品牌使用授权书
4.2.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3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水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4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水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5.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标识备案申请日期为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备案材料日期;
5.3 对于水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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