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人身损害项目 伤残受伤 值得信赖
价格:500.00起
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私了协议”约定数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劳动者请求撤销协议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要旨:“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私了协议”,法院应予支持。
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医疗目录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治疗,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治疗费
本案要旨: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相应治疗费用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网约车与顺风车交叉时,保险受益人应当对搭乘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还是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举证
本案要旨:从事网约车的投保车辆在开顺风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条款正确认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用途。顺风车与家庭自用和网约车的本质区别是在本就规划好的路线顺带他人,保险受益人应当对搭乘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还是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举证。
用工单位降低保险缴费标准造成的赔偿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要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因工受伤的,应当依法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若用工单位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员工受伤后,应承担补足保险赔偿差额部分的责任。
医保中心继续收取超龄人员保费应支付保险待遇
本案要旨:连续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亡,并已经被认定为的,医疗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应当履行支付保险待遇的职责。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要旨:单位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对于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对此应适用“外形理论”由单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车私用的情节并不符合这一条件限制,即不具有公务外形,则依法应由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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