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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存在现实不法债务而劫持他人当场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局中对其设计,为追回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情形。行为人当场使用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包庇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犯罪的问题
第三十条 办理包庇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
(二)窝藏、转移、隐瞒或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的;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数额达到当地当时五十克以上价值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注射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依照《中华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3次以上的;
(二)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的;
(三)因涉毒类犯罪被刑事处罚过的;
(四)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
(六)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七)容留他人吸食注射造成他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九)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情节严重的。
以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
【裁判要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相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故意。在认定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罪的着手。
朱**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所请托事项的前提下,仍收受他人所给予的财物,并在审批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使他人的目的得以实现。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认定为受贿罪。
被害人因恐慌行为人的、伤害等行为,试图躲避而跳楼身亡的,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上述情况下,被害人跳楼是非基于自身的原因而为之的行为,是迫于受到、伤害等一系列行为的,产生巨大的心里压力的情况下,试图躲避而跳楼身亡的,表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跳楼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