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刑事辩护代理 刑事律师 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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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非正常婚姻状态下罪的构成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将被害人诱骗至犯罪现场对其强制禁闭以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于欢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收受但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并改动密码并长期将该卡存放于租用的保险箱内,直至案发被查获时,虽然未实际支取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也已终了,已经构成受贿罪。
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戚**等人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的财产权和人身,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是:(1)被告人戚**的行为侵犯的是倪**的合法财产;(2)被告人戚**等人所实施的行为,终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0万元币,被告人事先占有他人的质量保证金10万元是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本应归还。此外,被告人强行抢回欠条,逼迫倪**在事先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债务的犯罪行为,在其实施终了之时,已经当场完成了已“归还”10万元债款的全部手续,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已然齐备了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利益”认定
在实践中,利益有很多种,如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既得利益与期望利益,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等,对于这些利益,是否都能认定为受贿罪条款的“利益”。在我国,受贿罪所主要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因此,不论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利,就宜认定其为受贿罪。因为刑法所要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公正,合法利益对于行贿者而言可能是公平的,对于整个社会和其他竞争者则有失公平。同时,我国刑法既规定有个人行贿罪,也规定了单位行贿罪,行贿的目的即在于谋取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自然既包含个人利益,也包含单位利益。
使用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其伤害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理
本案被告人蒋**虽与被害人罗*增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与被害人之子罗**之间却客观存在着就款项返还的经济纠纷,尽管该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却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前因;被告人蒋**在多次向罗*钦索还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与其共同生活的尊亲属即被害人罗*增追索,也合乎当地社会习俗。当然,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的追索要求也是正当合法的。被告人在遭被害人拒绝后,采用手段加害被害人,并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始至终并不具有抢劫的犯意。因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欠款”,而无意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如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势必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因此,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间所发生的或以相威胁的索债行为,行为人尽管在客观上采取了、胁迫的手段,但主观上毕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债权或者以货抵债,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不存在现实不法债务而劫持他人当场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局中对其设计,为追回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情形。行为人当场使用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长期实施家庭等行为,情节恶劣,且其中有一次或几次家暴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继父母的行为应如何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待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因待人为未成年子女,故而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提起告诉。因此,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长期实施家庭等行为,情节恶劣,且其中有一次或几次家暴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继父母的行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提起自诉,但是,对于继父母的故意伤害行为,只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对此,法院可以将二者合并审理。-/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