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借款纠纷代理人 欠条纠纷 专业民间借贷律师
价格:500.00起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转让有效需符合一定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不得转让。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抵押权请求权
《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百七十九条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请求权
《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权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
借款人主张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问题
裁判依据: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裁判标准:
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在收到出借人所借款项当日即向出借人转回部分款项,且该转款数额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息相当;或者出借人支付的借款本金低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数额,出借人主张其余部分为现金支付,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均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选取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否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实践较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另一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甚至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会倾向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根据《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虚假陈述
徐某持有借条等证据起诉陈某、李某、陆某共同归还7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已经现金归还全部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徐某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李某以借款还清为由要求徐某归还借条原件,徐某在通话中确认了本案7万元的借款已经还清,并表示借条暂时押在案外人处,等收回之后再归还给李某。李某提交的该份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徐某系虚假陈述。
萧山法院认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未如实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答: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