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纠纷代理人 专利权 放心选择
价格:500.00起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
对网络游戏规则、界面、标识进行全面模仿的,构成整体抄袭,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案要旨: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涉案人的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创作成果,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了很高的商业价值。被诉侵权人作为游戏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对网络游戏规则、界面、标识进行全面模仿,构成整体抄袭,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的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要旨: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考虑人涉案技术秘密在产品生产工艺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其体现的商业价值,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期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
(一)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
(二)强制许可的内容于对专利药品的制造和出口。
(三)进口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应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主要是指遵守TRIPS的有关规定。按照TRIPS的规定,有资格进口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的成员是指任何不发达成员,以及任何已向TRIPS理事会通报(无需理事会批准),表明希望使用此制度作为进口方的成员。除不发达国家成员外,进口成员要证明其在所需药品的生产领域制造能力不足或没有制造能力;确认该药品已在其地域内授予专利权,其已经或者计划颁发强制许可。
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
裁判要旨
商标主要的功能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也指的是该使用行为发挥的是商标的区分识别功能。妨碍商标识别功能发挥的使用行为,通常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不构成侵权。
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法院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详细的游戏规则构成作品表达的,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客体
本案要旨:涉案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诉侵权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人游戏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着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改编、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不是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在计算商业秘密侵权获利时可按照该侵权人的营业利润为据
案例要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对于不是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可按照该侵权人的营业利润为据,而不以销售利润为标准。法院可综合考虑当时当地企业的一般经营状况、相关成本、费用及营业利润等情况,酌情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额。
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法律条文对商标的使用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种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应判断被控侵权的使用行为是否为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即只有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才称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就不能称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会构成对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答: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