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 放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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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司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人徐*主观上对被害人朱金芳下车呼救时,可能因为慌不择路不遵守交通规则,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来往车辆撞死,具有现实预见可能性;其抢劫行为是被害人下车呼救终被撞死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被路过车辆撞击致死,不能中断被告人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死亡系抢劫的结果,对被告人应依法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判处刑罚。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
案例要旨: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的依据特别是在缺失行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况下,还要将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资质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融资理财公司内部形成“资金池”的,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针对的是行为方式,但过于模糊。实践中,大部分作为中介机构的融资公司本身不吸收、不使用资金,只是帮助他人(用资方)吸收资金,那么其帮助他人吸收资金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解释》第1款第2项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只要融资公司采取了公开宣传方式,无论是为本人还是为其他公司或个人宣传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公开宣传方式。
对于《解释》第1款第3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一定回报”,该行为既包括由中介机构即融资理财公司承诺还本付息,也包括融资公司进行宣传时项目用资方承诺还本付息。即作为中介机构的融资公司,只要在宣传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无论是由融资公司承诺还本付息,还是项目用资方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均符合《解释》的规定。
由此可见,作为中介机构的融资公司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解释》第1条第1项中关于“吸收资金”行为的理解。
威胁被害人外出借钱并将之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以威胁实施的抢劫罪中,只要威胁造成了强制,且该强制一直持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转换,同样可以认定符合“当场”的要求。本案中被害人兰**交给被告人何**等人的2000元钱是到外面向他人借来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但被告人何**实施威胁行为到被害人兰**外出借款并交给被告人是一个自然的连贯过程,期间并未中断,故应认定其为即时、当场取得,因而被告人何**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涉及法条274条)
故意伤害罪怎么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二)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三)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四)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五)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gbadief/-